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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柏翰、盧王淑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17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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