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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為因應實務需要,於108年10月25日第三屆第六次及109年5月7日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並新增第14條,詳如附表「新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聲請之列。
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另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108年10月25日董事會會議事錄、109年5月7日董事會會議事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1月25日環署綜字第1080088325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6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90047595號函為證,堪信為實,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修正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辦理,此有該局108年11月25日環署綜字第1080088325號函、109年6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90047595號函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43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及第10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件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1條、第2條,係有關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
第13條係原條文第13條、第14條合併,並修正應適用法令之規定及修訂日期;
第14條係關於修正章程施行之規定,上開修正後條文 之變更及刪除,經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大亞電纜美麗家園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環境保護教育為目的,並依相關法令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定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定期舉辦環境保護教育相關之各項綠集合競賽贊助活動。
(註解:綠集合意旨與環境友善之方案或想法) 二、協助參與綠集合競賽之個人或環保社團發展其事業,成為微型社會創業家。
三、協助地方教育團體(社區大學)開設環境保護教育相關課程,讓社區民眾共同學習及投入。
四、提供大專院校電機、建築及環境相關科系表現優異學生之獎學金,長期培養綠能環保人才。
五、舉凡符合基金會宗旨之所有相關活動、項目及各項主題專案。
第二條 本會以環境保護教育為目的,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 一、定期舉辦環境保護教育相關之各項綠集合競賽贊助活動。
(註解:綠集合意旨與環境友善之方案或想法) 二、協助參與綠集合競賽之個人或環保社團發展其事業,成為微型社會創業家。
三、協助地方教育團體(社區大學)開設環境保護教育相關課程,讓社區民眾共同學習及投入。
四、提供大專院校電機、建築及環境相關科系表現優異學生之獎學金,長期培養綠能環保人才。
五、舉凡符合基金會宗旨之所有相關活動、項目及各項主題專案。
第四條 本會由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簡歷名冊如附件一)捐助設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如附件二),其中現金總額共新臺幣叁仟萬元整;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内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本會辦理章程第二條各項業務,應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所需經費由基金孳息,或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或其他收入支應之,不使用基金本金。
第四條 本會由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簡歷名冊如附件一)捐助設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如附件二),其中現金總額共新臺幣叁仟萬元整;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内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環保署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金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一航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騁。
二、業務計晝及報告之審核。
三、内部組織之規劃與管理。
四、經費之籌劃。
五、基金之管理。
六、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七、財務之監督。
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且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且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七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綜合會務,對内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兩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他人代理之,但每一董事或他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如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他人代理之,但每一董事或他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内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但對於下列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主管機關,且其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於捐助財產現金之百分之二十額度內購買有價證券、不動產、投資及處分相關聯事業。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第九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頊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環保署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法人解散之決定。
七 、其他經環保署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環保署,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應檢具下列之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一年業務目標,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前一年業務執行報告、經費運用及財產清冊。
本會並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
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詳細紀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應依環保署規定内容及期限, 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内,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至環保署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结束後五個月内,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送至環保署備查。
第十三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訂定,第一次修訂為108年10月25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訂定,第一次修訂為108年10月25日。
第二次修訂為109年5月7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環保署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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