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法,61,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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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王昭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藥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嘉藥學校)董事長,嘉藥學校於民國54年9月20日經教育部以(54)高字第14550號函核准設立,設立登記日期為同年12月22日,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號)在案。

茲因業務需求,經第1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將嘉藥學校捐助章程第12條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8屆第8次全體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10年12月6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63491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01頁),堪信為真。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第12條內容,核屬關於嘉藥學校之組織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又嘉藥學校110年11月17日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2條,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定在案,亦有上開函文在卷足據,應認其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第12條 董事會置秘書一至三人,辦事人員二至七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第12條 董事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及組員、辦事人員二至七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因應嘉藥學校董事會工作業務需求,修訂董事會組織事項有關辦事人員之職稱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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