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法,6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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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榮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7月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16頁、第240號)。

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5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計3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前、後之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0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10120323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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