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396,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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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債 務 人 楊蜀芳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新版為淡藍色)「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每月房租新臺幣5,500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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