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清,13,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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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翊蘋(原名蔡蕙鎂)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翊蘋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斟酌關係人之人數 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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