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清,85,2021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文文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新版為淡藍色)「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聲請人是否現為或曾為廣峰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董事)?如是,105年10月25日迄今之每月營業額為何?並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收入總金額顯不足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以及需付扶養費,則聲請人就不足額部分,金錢來源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間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聲請人每月分攤金額?如該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請說明該名子女之父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
㈡如受扶養人已成年,請說明該受扶養人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如學生證、學費繳費收據等)。
另該受扶養人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