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聲,57,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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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
債 務 人 李幸昭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幸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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