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楊媛婷
訴訟代理人 陳權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王寶全
林秀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5頁所載「3,117,959元」應更正為「3,356,76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110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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