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聲,212,2021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邱佩玉業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0308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前代位債務人邱佩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然經本院以部分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等原因駁回聲請人之起訴,隨即將本案卷宗予以歸還,資為瞭解該案訴訟進行情形,以利聲請人後續再次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 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乃第三人張峰綺對包含邱佩玉等42名共有人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並非聲請人之前代位其債務人邱佩玉所提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及裁定各1件在卷可憑,可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

雖邱佩玉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判決之被告,然聲請人基於邱佩玉之債權人身份,對於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亦僅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均不足以釋明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再者聲請人若欲再次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亦得於該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中經法院命其補正已死亡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可查知被告之姓名、年籍,亦無閱覽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之必要,亦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聲請人復未提出已取得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要屬無據。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