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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華
被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0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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