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04,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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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鄭龍鑫


被 告 鄭美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50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3,570元/㎡×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18.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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