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0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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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張馨月


被 告 廖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北區開元段764之2、767之1、765之1、764之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7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9,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5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5平方公尺 30,4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192,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3平方公尺 30,4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95,2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3平方公尺 30,400元/平方公尺 1/4 326,8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平方公尺 30,400元/平方公尺 1/4 68,4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278.85平方公尺(另有陽台23.58平方公尺) 1,227,400元 全部 1,227,400元 合計 5,20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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