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21,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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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宋宏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仁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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