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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蘇彥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聖倫、陳玉楓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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