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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祺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80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
二、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34地號土地 1,044 16,500元 149/720 3,564,825元 2 234-1地號土地 2,553 13/24 22,817,438元 3 234-2地號土地 112 23/72 590,333元 4 234-3地號土地 15 23/72 79,063元 5 234-4地號土地 208 23/72 1,096,333元 6 234-5地號土地 75 23/72 395,313元 7 234-6地號土地 29 13/24 259,188元 合計28,802,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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