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58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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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林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1,214元【計算式:{1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6平方公尺(同段1452-1地號土地面積)+135平方公尺(同段1452-2地號土地面積)}×1萬5,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222/1344(原告權利範圍)=90萬1,21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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