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董事、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