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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0號
再審聲請人 謝福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新社區D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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