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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吳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義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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