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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王東銘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立緯律師
被 告 黃朱鳳玩
黃朱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萬5000元【計算式:51平方公尺×5萬6200元/平方公尺×25/51=14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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