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135,2024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謝李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謝秉湳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李慧娟
謝素妃

謝定和
謝孟哲
謝靜瑜
謝昭雯
李明峰
謝坤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亦筠
被 告 謝淑禎


謝劉綉英
謝貴惠

徐秉宏
謝萬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 告 余振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雪美
被 告 謝東瀛
鄭國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含所有附表及附圖)所載「謝李縀」均應更正為「謝李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