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731,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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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許景衛
被 告 郭乃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不知被告住所地址為何,似係因匯款帳戶開立金融機構為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補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

惟被告戶籍及通訊地址均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見本院卷第25頁及資料袋內當事人資料),依起訴狀所載亦無因契約涉訟而應由本院管轄情形,堪認本件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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