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820,2021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0號
原 告 黃世賢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69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凱仲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7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