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821,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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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莊李貴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7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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