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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 訴 人 蘇秀燕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
被 上 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6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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