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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蘇炳璁
被 告 鄭智仁
鄭王紅桔
鄭敦仁
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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