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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上 訴 人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敏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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