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283,202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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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詹前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蕙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書狀雖載為「告訴狀」,然依其書狀所載,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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