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346,2021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有春間請求挖除鋪面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擴張其上訴聲明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57元【計算式:(請求返還803地號面積21.8平方公尺×17,451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804地號面積37.85平方公尺×20,500元/平方公尺)=380,432元+775,925元=1,156,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