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4,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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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鑫亞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英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3153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4,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3,0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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