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李筱峰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被 告 洪騰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編號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109年8月25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已刪除臉書貼文) 109年8月25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 2 109年8月26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 109年8月26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已刪除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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