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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宣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42,88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1,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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