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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碧連間請求償還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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