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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顏信緯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被 告 林俊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 理 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8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狀及民事準備㈡狀送達被告林俊男之回執到庭(即追加之訴聲明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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