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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黃挹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哲生、黃哲寰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 由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分別新臺幣(下同)990,621元及1,316,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68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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