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158,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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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許丁福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許明昌
許仁忠

許仁正
許仁毅
許得滿
許瀚錚
上七人共同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7樓之5 陳秀霞
許力元
許力允
許力之
許黃絳仙
洪許惠美
許惠珍
曾煙照
許佩筠
許妙甄
許文斌
許得章
呂宜蓁
許乃文
許力仁
許仁龍
許仁傑

許沈月里
許琇蓉
許義銓

張丹桂
許得茗
蔡美珍
許得修
許吳麗花
許家禎
許家展
許得裕
許陳秀娟
許宥鈞
許家育
被 告 許仁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許仁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仁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內容中陳明被告願意配合家族辦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如確定欲以訴訟方式處理,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1.被告係違反許氏家族土地出售分配款協議書之何條款約定?並敘明被告違約之具體內容。

2.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3.敘明為同一方之許仁毅、許仁龍、許仁傑(依協議書內容與被告均同為戊方)為何有權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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