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楊金炎
法定代理人 楊美玉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楊志達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林育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楊美玉主張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惟被告聲請為原告改定監護人,且經本院家事庭以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裁定改定被告為原告監護人,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究竟為何人,會影響本件訴訟得否進行,並涉及裁判是否適法,故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程序終局確定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