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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宸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辦理掛失止付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09年4月2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方清蒼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 王宸紘 109年3月31日 43,3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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