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國
訴訟代理人 謝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3年10月9日 20,000元 0000000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6年4月26日 58,120元 0000000 00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4年12月2日 40,000元 0000000 0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7年10月19日 25,000元 0000000 00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93年10月14日 2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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