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155,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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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曾雪梅
代 理 人 高桂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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