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190,2021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方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