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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郭紋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2月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曾賴秀娘 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108年9月30日 34,950元 561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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