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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八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5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9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8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0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53332-2 1 200 000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66604-2 1 300 000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86607-8 1 631 0005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86 0006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527 0007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742 0008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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