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23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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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王斌
法定代理人 王志崇
蔡君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楊錦榮 臺灣銀行 新營分行 王斌 109年9月29日 15,0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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