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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江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郭玉滿 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109年11月11日 81,36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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