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315,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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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汪智陽

訴訟代理人 汪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

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39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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