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337,2021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 謝淵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優銓汽車材料行王志文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110年1月31日 39,780元 RD0000000 2 優銓汽車材料行王志文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111年1月31日 39,780元 RD0000000 3 優銓汽車材料行王志文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112年1月31日 39,78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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