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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黃柏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110年5月24日登載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群興企業社林金柳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行 110年4月30日 53,643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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