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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李桂子
訴訟代理人 唐承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茂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25,830元 H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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